【优惠方针】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作者:kaiyun.con    来源:kaiyun.con在线注册    发布时间: 2024-02-05 03:40:55    浏览量:16 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售自行开发出产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践税负超越3%的部分实施即征即退方针。

  出售自行开发出产的软件产品(包含将进口软件产品做本地化改造后对外出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售其自行开发出产的软件产品,按13%(编者注: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税率的调整为16%;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践税负超越3%的部分实施即征即退方针。

  1.《国务院关于撤销和调整一批行政批阅项目等事项的决议》(国发〔2015〕1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撤销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正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方针的告诉》(财税〔2011〕100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告诉》(财税〔2018〕32号)第一条

  5.《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变革有关方针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出售额×3%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出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出售额算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出售额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本钱×(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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