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切实做好农机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行政许可取消后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作者:kaiyun.con    来源:kaiyun.con官方首页    发布时间: 2024-01-30 16:38:57    浏览量:21 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 号)精神,切实加强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农办机〔2018〕21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停止办理农机维修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 号)和农业农村部有关通知精神,自2018年7月28日起,全面停止受理申请和核发《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是否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不再作为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的必要资格条件。已经受理申请但尚未核发《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农机管理部门应当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二、制定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各市县农机管理部门要针对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农机维修监管实际,及时研究制定本市县农机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切实履行法律和法规赋予的农机维修相关监督管理职责,防止出现管理真空。要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专管人员具体抓落实的责任机制,把监管工作层层分解,责任到人,确保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三、创造条件加强农机维修能力建设。坚持“放管服”结合,支持农机维修网点(农机维修企业)开展农机维修规范化示范点建设,进一步激发农机维修市场活力。各市县农机管理部门要积极争取财政部门的支持,增加对农机维修经营服务投入,改善农机维修设施,开展农机修东西的人技能培训,加强农机维修人才教育培训和农机维修网点能力建设,促进农机维修行业健康发展。

  四、大力引导农机维修行业规范服务。督促农机维修经营者按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农业机械维修业开业技术条件》(NY/T1138.1-2—2016)的规定,完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等经营条件,承揽与自身维修能力相适应的业务,遵守《农机修理通用技术规范》(GB/T 22129—2008)等国家标准,确保维修质量。引导农机维修企业推行服务承诺制,公开明示服务项目、价格及配件来源、保修承诺等信息;农机维修企业应提供维修服务明细单作为消费者维权依据。鼓励农机维修行业自律组织发布服务规范、服务公约,宣传推介典型事例,倡导诚信经营、优质服务。

  五、建立健全农机维修投诉机制。各市县农机管理部门要明确本市县受理农机维修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公布其联系方式等信息,畅通投诉渠道。农机维修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应依法受理合乎条件的维修质量投诉或其他行政部门转交的投诉事项,依法调解质量纠纷,必要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有效维护农机维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六、依法开展农机维修监督检查。各市县农机管理部门要依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健全农机维修监督抽查检查制度,加强执法人员培训,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加强对农机维修者的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检验测试仪器技术状态和安全生产情况做监督检查。

  七、严厉处罚农机维修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农机管理部门对于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维修技术条件要求、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等情况,应督促限期整改。对于农机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机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机,或者拼装、改装农机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达到报废条件的农机的,依法责令改正并按权限实施处罚。对于农机维修质量纠纷频发、严重违反服务承诺引发服务对象集中投诉的,农机管理部门查实后应以适当形式及时发布消费警示,并反馈工商等部门和相关征信机构,推动实施联合惩戒。

  八、及时做好跟踪评估工作。各市县农机管理部门要重视农机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行政许可取消后农机维修管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跟踪评估本市县相关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实施效果,及时将有关情况和意见建议报送我厅农业机械化管理处。


kaiyun.con在线注册二维码

扫一扫关注我们

kaiyun.con官方首页小程序

扫一扫进入小程序

版权所有©kaiyun.con 地址:烟台市芝罘区化工路110号院内 咨询电话:13953519745
本网站中的文章(包括转贴文章),图片版权仅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立即删除。
流量统计-百度统计技术支持: kaiyun.con在线注册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