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用于其他方面的:有同类消费品出售价格的,依照交税人出产的同类消费品出售价格核算交税,没有同类消费品出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核算交税。
4、托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由受托方交货时代扣代缴消费税。依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出售价格核算交税,没有同类消费品出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核算交税。
6、零售金银首饰的交税人在计税时,应将含税的出售额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额的出售额。
7、关于出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奉送、资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赏等方面或未别离核算出售的依照组成计税价格核算
消费税(特种货品及劳务税)是以消费品的流通额作为交税目标的各种税收的总称。是政府向消费品征收的税项,可从批发商或零售商征收。消费税是典型的间接税。消费税是1994年税制变革在流通税中新设置的一个税种。消费税实施价内税,只在应税消费品的出产、托付加工和进口环节交纳,在今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由于价款中已包括消费税,因而不必再交纳消费税,税款终究由顾客承当。消费税的交税人是我国境内出产、托付加工、零售和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则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1、消费税交税项目具有挑选性。消费税以税法规则的特定产品为交税目标。即国家可以精确的经过微观产业方针和消费方针的要求,有目的地、有要点地挑选一些消费品征收消费税,以适当地约束某些特别消费品的消费需求,故可称为消费税税收调理具有特别性;2、按不同的产品设计不同的税率,同一产品平等交税;
4、消费税实施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以及从价从量复合计征三种方法交税,实施从价定率方法核算的应交税额=出售额*适用税率;实施从量定额方法核算的应交税额=出售数量*单位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