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核算公式:含税出售额/(1+税率)=不含税出售额。纳税人产生应税出售行为,依照出售额和本法令第二条规则的税率核算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核算公式:销项税额=出售额×税率。
增值税的计税办法,包含一般计税办法和简易计税办法。一般纳税人供给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办法计税,其间一般纳税人供给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则的特定应税服务的,能够再一次进行挑选适用简易计税办法计税,但办法一经挑选,36个月内不得改变。
含税价与不含税价的转化:不含税价=含税价/(1+征收率)=X/(1+17%);应交纳的增值税额=不含税价*税率=X/(1+17%)*17%。
出售额为纳税人产生应税出售行为收取的悉数价款和价外费用,可是不包含收取的销项税额。出售额以人民币核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钱银结算出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