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医疗器械税款将要调整!最新税款调整清单发布!

作者:kaiyun.con    来源:kaiyun.con在线注册    发布时间: 2024-03-12 03:08:26    浏览量:16 次

  近日,据工信部消息,根据《关于支持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有关要求,确定了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清单中医疗应急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

  形成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医疗应急)清单,现予以公布。该清单将视疫情防控有必要进行动态调整。

  政策指出,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对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公司能够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同时,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根据《关于支持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一条规定,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同时,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2020年产生较大亏损,弥补亏损的结转年限是不是能够延长的问题上,国税总局指出,根据《关于支持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四条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怎么样判定的问题上,国税总局指出,根据《关于支持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四条规定: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要经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对于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是不是能够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国税总局指出,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对于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对于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 不包括现金 ),要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第二条规定,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同时,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月14日,国新办就疫情防控最新进展特别是关爱医务人员举措召开的发布会了解,财政部为支持加大重点医疗物资保供力度,出台了多项支持措施,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给予税费优惠;

  疫情防控期间,对企业多生产的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全部由政府兜底采购收储;加大对重点保障企业专项贷款财政贴息的支持力度。

  财政部部长助理欧文汉指出 对运输重点物资企业相关收入免征增值税,促进防控物资及时运送。对相关的防疫药品、医疗器械,免收注册费,同时加大对药品和疫苗研发的支持。

  在贷款贴息方面,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确保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1.6%。

  除了上述疫情期间的物资以外,国务院消息,内容指出,二〇二〇年一月一日起我国调整部分商品进口关税,涉及大批医疗器械。

  消息指出,为积极扩大进口,激发进口潜力,优化进口结构,自2020年1月1日起,我国将对850余项商品实施低于最惠国税率的进口暂定税率。

  具体有哪些器械有调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在官网上发布了《2020年进口暂定税率等调整方案》通知。

  通知指出,2020年1月1日起,一批医疗器械实施进口暂定税率,包括人工耳蜗、呼吸器具等;

  2020年7月1日~12月31日,包括内窥镜、肾脏透析设备(人工肾)等在内的20余种医疗器械产品,进口税率降至0.7%及以下。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859项商品(不含关税配额商品)实施进口暂定税率;自2020年7月1日起,取消7项信息技术产品进口暂定税率(见附表1)。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关税减让表修正案》附表所列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第五步降税(见附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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