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生意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没有建成或许现已竣工的房子向社会出售,搬运房子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付出价款的合同。其间,商品房的认购、订 购、预定等协议具有《商品房出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则的商品房生意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现已依照约好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生意合 同(2001年4月4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自2001年6月1日起实施的《商品房出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则:商品房出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 买受人应当缔结书面商品房生意合同。
1、出卖人的特定性。出卖人应当是具有城市房地产开发运营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2、标的物的特殊性。买卖的标的物是房子,并且,房子可能是实际存在的,也可能是实际并不存在,将来制作的房子;
3、出售行为的社会化、揭露化。开发企业出售的房子,并不是清晰指向某个购买人,而是向社会揭露出售,面向的集体的不特定的。回来搜狐,检查更加多